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四)《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五)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七)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八)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

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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