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部门领导兽医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各级农牧部门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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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剂型、使用对象以及停药期以及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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