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第六条  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进口兽药通关单》主要载明代理商名称、有效期限、兽药进口口岸、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内容。

    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上旬将上月核发的《进口兽药通关单》报农业部备案。

    第七条  代理商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主要载明代理商名称、兽药进口口岸、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进口数量、包装规格等事项,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和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

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

农业部受理申请后组织风险评估,并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内急需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单位进口,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第十条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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